十、体检和考察
(一)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根据招考人数、按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
(二)体检和考察的组织实施单位
省直机关的体检由招录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设区市级及以下招录单位的体检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各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录用体检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考察一般由招录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体检的依据
体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四)执行特殊体检标准的职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公安、监狱、戒毒系统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还要对特定项目进行检查,并执行相应的标准。
特殊体检中未作规定的,按照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的执行。
(五)体检机构
体检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
(六)体检的复检申请
复检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
2. 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3. 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七)怀孕期体检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进入体检的,招录单位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八)考察
考察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的执行。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被惩戒对象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一、录用
(一)录用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应按照录用管理权限公布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或设区市网站上。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录用资格递补
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因体检、考察缺席或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空缺的,招录单位可从报考该职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递补人选。
十二、其他
本次招考职位所设的非领导职务,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任职时将根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及其有关配套规定办理。
体检、考察、试用等环节,若国家有颁布新的标准或办法,按新的规定执行。
省委、省政府2013年确定的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公务员考录工作中,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网上报名
一、网上报名流程
二、考生注册
报名前,必须进行“考生注册”。
1. 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特别是“姓名”“身份证码”“手机号码”等信息的录入一定要准确。
2. 填写短信注册校验码后,系统自动生成报名序号,并绑定手机号码。
3. 报考者须以真实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注册,一人只能申请注册一个报名序号。
请牢记本人的报名序号和密码。
4. 为防止注册信息被他人查看或更改,报考者注册或登录完毕后,必须退出报考系统并关闭浏览器。
三、提交报名资料
(一)信息填写
报考者登录,进入考生首页,选择“考生信息”,按照表格和给定的格式填写考生的基础信息数据。
标有“*”的项目必须填写,报考者填写的文字内容不得超过限定的字符数,填写完毕、检查无误后点击保存即可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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