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若因加分而引起的排名变化和参加面试的考生名单变化的,届时将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上公布。
五、专业科目考试
报考公安系统执法勤务类职位加考的笔试科目为《公安基础知识》,时间安排在:4月21日(周日)9:00—11:00。
需要加试其他专业科目的,具体安排及成绩计算规则由招录单位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上另行公告。
六、选择笔试地点
通过网络报名的报考者,可在报名时自行选择笔试地点。但是,除《公安基础知识》外,招录单位还有要求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笔试地点只能选择“福州”。
七、面试
(一)确定面试人选
参加面试的考生从笔试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选中产生。
无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职位招考人数3倍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加考专业科目的职位,面试前需参加专业科目考试,进入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由招录单位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上另行公告。
(二)面试通知
参加面试的考生名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将按招录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或各设区市网站上公布,并由招录单位另行通知。报考者也可电话咨询招录单位。
(三)面试前资格复查
面试前资格复查(简称“复查”)由招录单位或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报考者需提供与招考职位条件相关的原件进行查验,主要包括: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合同、同意报考证明等纸质材料。报考者也可以按照招录单位要求,通过网络提交上述材料的扫描件,进行资格复查。复审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全日制非定向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面试前资格复查时如还未取得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须由本人书面承诺,如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取消其报考资格。
2. 报考专门职位的,还应提供服务基层项目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大学生退役士兵还应提供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证。
3. 在职报考者,须提供现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招录单位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同意报考证明;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提供同意报考证明的时限要求。
4. 服务期满的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同意报考的证明;但是,录用后服务年限不满2年或未完成职位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无效、取消面试资格。
(四)专业资格争议裁定
在严格复查的前提下,除非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信息、骗取报考资格的或从事考录工作的人员失职渎职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招录单位不再将“专业资格不符”作为面试之后该职位申请递补的理由。
(五)面试地点
报考省直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职位的,在福州市区面试;报考设区市职位的,在相应的设区市参加面试。
(六)面试成绩切线
面试成绩最低合格线为60分。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考人数时,报考者的面试成绩一般应达到70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考察。
(七)面试资格递补
因故自行放弃面试资格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限内由招录单位确认,并及时报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由此造成参加面试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报考该职位且成绩达到合格线的报考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面试人员。递补人员公示最迟不得晚于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限,超过该时限的、不予递补。
八、考试成绩的计算规则
(一)未加试专业科目的职位
考试总成绩按公共科目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
A类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2×50%+面试成绩×50%
B类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面试成绩×50%
(二)加试专业科目的职位
公安系统执法勤务类职位:考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35%+《公安基础知识》×15%+面试成绩×50%
需要加试其他专业科目的职位,成绩计算规则由招录单位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上另行公告。
(三)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排序规则
对于考试成绩相同者,若招录单位还有空缺用编计划的,经招录单位同意并报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同时录用,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若招录单位没有空缺用编计划或招录单位不同意同时录用的,名次排列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 若2个以上报考者笔试、面试合计总成绩相同时,报考者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
2. 若笔试成绩又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排列;
3. 若笔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面试的成绩都相同,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报考者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4. 有加试专业科目的职位,出现同分情形且无法增加录用计划的,应优先考虑专业测试成绩,再按上述原则排序。
九、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
(一)参加对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面试合格的报考者,参加人民警察职业心理能力测评和体能测评。
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和监狱、戒毒系统人民警察等职位面试合格的报考者,进行人民警察体能测评。
面试合格的考生全部参加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心理测评、体能测评的取消录用或递补资格。
(二)心理测评
除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涉密要害职位,将心理测评结果作为是否录用的重要依据外,其他职位心理测评结果仅作为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警的重要参考,心理测评不合格的有关考生由公安机关组织专家进行心理访谈,合格者视同心理测评合格。
(三)体能测评
我省体能测评的组织工作,按照闽人发〔2011〕1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10米×4往返跑”“纵跳摸高”当场测试不超过三次,“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只允许当场测试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1. 男子组
项目 | 标准 | |
30岁(含)以下 | 31岁(含)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3″1 | ≤13″4 |
1000米跑 | ≤4′25″ | ≤4′35″ |
纵跳摸高 | ≥265厘米 |
2. 女子组
项目 | 标准 | |
30岁(含)以下 | 31岁(含)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4″1 | ≤14″4 |
800米跑 | ≤4′20″ | ≤4′30″ |
纵跳摸高 | ≥230厘米 |
1988年3月8日(含)以后出生的考生,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8年3月7日(含)以前出生的考生,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