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面试
1.面试组织
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面试工作;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本机关、本系统面试工作。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考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期间,对面试人员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全体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面试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专业科目考试
需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详见职位表备注栏),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不超过面试成绩的50%,并计入面试成绩。
专业科目考试在面试结束后实施。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和垂直管理系统自行组织实施,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五)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笔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
(六)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须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只进行一次。
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附件7)执行。
(七)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职位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工作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详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网站)等规定组织实施。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上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附件8)执行。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职位,按照自治区招录机关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招录机关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规定,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根据不同情形按照“当场、当日、7日内”时间段规定的复检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原则上不在同一医院进行。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八)考察
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报考本机关、本系统、本地的体检合格人员组织考察。考察坚持政治标准第一,严把考生政治素质关。
被考察人员应填写《201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并将个人档案一并报考察部门审核。
在考察中,经审定不符合招录要求、截止公示前未能提交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或证明文件的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九)公示
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通过新疆党建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十)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在一定时间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公示期满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自行解除与原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否则不予录用。
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对空缺职位适时发布公告、开展补录。
自治区各级各类机关面向社会新录用公务员办理录用手续后(不含政法专项编制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南疆四地州乡镇公务员、选调生),全部到南疆四地州农村幼儿园支教一年。支教工作结束后,支教人员回原招录机关(单位)工作。支教考核情况作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公务员登记的主要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意见》(新人社发〔2010〕145号),新录用人员须参加初任培训。
四、监督、纪律及其他要求
(一)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须强化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监督。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成督导巡视工作组对全区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进行督导巡视。
(二)参加招考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结果利害关系的,应当公务回避。
(三)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四)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在机关主要领导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