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录程序
考录程序主要有: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试(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
笔试之后,选调生考录程序单独进行,另行公告。
公示前,各环节出现职位空缺依次递补。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考职位要求详见《职位表》。
职位专业要求的依据是国家教育部门最新版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网址链接详见附件3)。
报考人员须按照毕业证注明的专业名称,对应国家教育部最新版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查询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选择符合自身学历、专业条件的职位报考。
⑴网络报名。具体方法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查阅《报名流程》。报名时须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报名系统,根据职位要求,结合自身条件,如实填写报考信息,报名系统程序会自动提示是否符合职位资格条件,并提交各招录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初审是否通过系统会自动提示。
审核不通过的考生可在报名时间内重新选择职位进行报考。
每名考生只有一次报名机会,只能选择一个职位报考,报名成功则不能更改。
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须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
⑵现场报名。党群机关、政法机关现场报名要求附后(附件4)。
2.相关费用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要费用包括:
(1)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由考生自行承担。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办理减免部分笔试费用的手续。
(2)面试费40元,由参加面试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3)体检费按照体检医院的标准执行,由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二)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长、分值详见准考证)
1.公共科目: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申论》试卷按县(市、区)及以上机关、乡镇机关分级命制
公共科目具体要求见《2018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附件5)。
2.《公安专业科目》
公安机关(含特警)、森林公安机关职位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加试《公安专业科目》,计入总成绩。公安专业科目具体要求见《2018年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大纲》(附件6)。
3.《汉语基础知识》
使用维吾尔语言文字答题的考生须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笔试总成绩,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4.笔试加分
笔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
因个人填报信息错误导致符合加分条件未加分的,不予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加分且入围面试的,取消加分并重新排名。
5.考试要求
考生须按准考证注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
证件不全的,不得进入考场。
6.笔试试卷命制
笔试试卷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维吾尔语言文字命制。《申论》试卷按县(市、区)及以上机关、乡镇机关分级命制。
7.确定笔试合格最低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笔试合格最低分数线。其中,对自治区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南疆四地州单独划定笔试合格最低分数线。
经甄别鉴定为雷同试卷的考生笔试成绩无效,并视情形予以违纪违规处理。
笔试成绩公布后,入围面试的考生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按时参加资格审查、面试等程序。
不明事宜,可咨询报考职位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详见《职位表》)。
㈢资格审查
1.面试入围人员确定
在笔试合格最低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围人员:
招录1至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录3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入围面试。
有缺考科目的和《汉语基础知识》考试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2.面试入围人员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按照《简章》、《职位表》具体要求进行。根据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网络报名信息和所持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审核。不符合职位条件的、提交的审核材料不完整或有虚假材料的、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资格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面试入围人员须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201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和报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复印件到资格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其中:
(1)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证明和志愿服务证书原件、复印件。
(2)大学生“村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部门证明原件、复印件。
(3)“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明或期满服务证书原件、复印件。
(4)自治区县(市、区)、乡镇基层公务员、工作人员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县(市、区)、乡镇公务员、工作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自治区县(市、区)、乡镇基层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子女须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5)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中,人事管理权限在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须提供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须提供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6)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身份证以及现役军人所在师(旅)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现役军人的子女须提供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师(旅)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7)援疆干部配偶或子女须提供援疆干部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8)新疆户籍人员配偶或子女须提供相关人员新疆户籍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9)报考面向“工人”专项职位的人员除提供职位要求的材料之外,还须提供技工院校毕业证原件、复印件、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在生产一线工作满3年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10)报考面向“农牧民”专项职位的人员除提供职位要求的材料之外,还须提供户籍所在乡(镇)党委或政府出具的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畜牧业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及以上的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3.资格审查部门
(1)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负责本机关、本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2)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州、市)党群系统职位(含人民法院职位)、行政机关职位的资格审查。
(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铁路运输法院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