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报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2018年度海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以及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失信被执行人。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联合惩戒体系建设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颂与查询平台,海南法院执行威慑网、天涯法律网、信用海南等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查询。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3.在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属于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吗?
属于。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辞职后还可以报考吗?
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提出辞职且得到批准的,可以报考。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提出辞职但未得到批准的,视为在职人员,不得报考。
5.2018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8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报考的,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取得同意报考证明。
6.正在参加中央单位或其他省市区公务员考试的人员,是否可以报考?
可以。但报考人员在参加海南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中央单位或其他省市区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报考人员应如实报告,且不再参加我省后续的招录程序。
7.在职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能否报考?
报考人员属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该证明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取得,证明材料的审核由上报单位负责,未能提供的,取消面试资格。
8.报考公务员需回避哪些情形?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9.2018年应届毕业生如何界定?
2018年应届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在2018年毕业且于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比如三年制专科的大三在校生、四年制本科的大四在校生、三年制研究生的研三在校生等。应届毕业生网上身份确认时,需上传贴有照片并加盖学校(或院系)公章的应届生证明(应届生证明应注明姓名、性别、学号、就读院校及专业、加盖学校或院系公章、签署日期)。面试前资格审查时,需提供毕业证明原件。未能提供者,取消面试资格。
10.报考年龄如何界定?
报考职位要求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即1992年3月25日至2000年3月24日期间出生;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即1989年3月25日至2000年3月24日期间出生;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即1982年3月25日至2000年3月24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招考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即1977年3月25日至2000年3月24日期间出生)。
考生年龄的确认以考生本人档案记载的原始材料为依据。
11.海南省及市县户籍(含海南省及市县生源)如何界定?
海南省户籍是指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常住人员登记户口所在地在海南省的人员;海南省生源是指参加高考被高校录取时登记户口所在地在海南省的人员。
海南省市县户籍是指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常住人员登记户口所在地在海南省某市县的人员;海南省市县生源是指参加高考被高校录取时登记户口所在地在海南省该市县的人员。
二、关于基层工作经历
12.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的经历,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省直单位的人员,在省级及以下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参公)、中央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参公)的二级及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地(市)直单位的人员,在地(市)级及以下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参公)、省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参公)的二级及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3.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9号)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