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述宪法的渊源。
详见解析
答: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各国受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传统、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以及政治需要等原因所决定,采取了适合于本国的宪法表现形式。概括起来,宪法主要有以下渊源:
(1)宪法典。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典,绝大多数国家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弥补宪法典的缺陷,使宪法典能够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产生了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
(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政治权力运行习惯或传统。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成文宪法国家都存在宪法惯例,只是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厦在该国宪法中所占的地位有所不同。
(4)宪法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同时,根据普通法的原理,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规则,即所谓的“造法”。
(5)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宪法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效力,也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6)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同时又属于成文法国家,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和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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