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述西方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不同理解。
详见解析
(1)有的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先验的理想法、应然法、正义法、自然法,法学应着重研究法与正义、理性、道德的关系,探究法的最高价值和最高目的.揭示起法的标准,寻求产生和卖现良法的途径。就是说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
(2)有的主张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在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理由是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想法或应然法的追求,这方面的标准无法确立。
(3)有的提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学应着重关注法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果.不仅要研究纸面上的法,更要研究生活中的“活法”。
(4)还有一些法学流派、法学家、思想家.或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或认为法学的主要任务是注释各种法律和法规.或认为法学应把如何以法治国和寻求治国之道作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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