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述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详见解析
(1)处分权对审判权构成了合理制约。处分权对审判权具有合理的制约:从处分原则的内容来看,审判权的启动取决于原告是否提起诉讼,即不告不理;审判权的作用范围通常受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事实的制约;审判权往往还因为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而停止行使。处分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存在着程度上的差异。某些处分权具有绝对性,法院必须接受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例如当事人对是否起诉、是否上诉、是否请求或接受调解等事项的处分、上诉与否、请求或接受调解与否的处分。
(2)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本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讧权利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当事人了解如何行使处分权及行使处分权的法律后果。同时,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给予必要的监督。发现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应阻止使其处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3)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当事人的处分权能否在诉讼中得以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能否正确对待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如果审判权过于扩张,不当介入当事人自由处分的领域,当事人的处分权就会受到侵害甚至化为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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