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甲男,因与乙女交恶,遂意图报复乙女。甲于是购买汽油等燃烧物,并纠集另一犯罪嫌疑人丙(在逃)于2003年7月6日晚,用汽油于乙所居住的理发店放火。当晚,乙女因在别处打麻将而幸免、但因火势很大,将居住于理发店中的两名打工妹陈某与李某烧成重伤。案发后,甲被抓获,起初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对以上放火事实供认不讳。甲在刑事拘留后委托律师昊某,吴某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甲后,要求甲保持沉默不得再回答侦查人员问题,并要求甲与自己签订正式的委托协议。律师吴某又去找受害人进行调解,允诺如果受害人陈某与李某放弃附带民事诉讼,接受私下和解将会得到巨额的赔偿。问:律师吴某在办理该案中,存在哪些违反《律师法》的行为?
详见解析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律师教唆嫌疑人保持沉默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是法律咨询、了解罪名等服务,尚不具有辩护人地位,还不能签订正式的委托协议;律师昊某不得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允诺巨额赔偿,而且附带民事诉讼是受害人的正当权利,律师不得威胁引诱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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