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简述集体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的特点。
详见解析
答:(1)只能协商、协调处理。协商是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2)没有基层调解程序。规定不能调解,是因为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是由企业工会主持的,再由其调解有其不当之处。
(3)不得仲裁。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劳动保障行政部的“协调处理”相当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仲裁,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职工有罢工、用人单位有闭厂的集体争议权等。
(4)不适用诉讼程序。争议双方是不能通过法院审理程序来解决争议的。即使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协调处理结果双方当事人不自觉执行,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也只能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再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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