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述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性质、条件、具体办法
详见解析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性质。经济帮助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义务。它不是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
(2)条件。经济帮助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时问上的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间所发生的困难都可要求帮助。
②受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
③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3)具体办法。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给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判决。
①受助方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多采用一次性支付帮助费用的办法。
②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应作较为长期的妥善安排。
③受助方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再婚的,帮助方可以停止给付。
④原定经济帮助计划执行完毕后,受助方继续要求得到对方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关于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给付的方式等方面的协议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对于协议的结果由人民法院记载在调解书中。在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一方的需要和另一方的实际能力加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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