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区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意义何在?
详见解析
答:根据物权人支配标的物的内容不同,定限物权可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区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即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即取得物的价值。
(2)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是以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客的物权;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3)设权的限制不同。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用益物权时,通常不能再设定用益物权;而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依法设定数个担保物权。
(4)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在动产上不能设定用益物权;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也可为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
(5)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6)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由合同加以确定:而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该权利消灭。
(7)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如图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的事由致使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代;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即导致用益物权的消灭.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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