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乙幼年丧父,由其母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到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l2间房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下遗嘱。围绕这12问房屋,问:(1)乙死后,房尾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房屋?各继承人应继承几间?(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得几问?(3)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继承?(4)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
详见解析
答:(1)乙死后,房屋应由乙妻、乙母、丙继承。由于12间房屋属于乙及乙妻的共同财产,故应分出一半即6问属于乙妻所有,另6间才是乙的遗产,乙妻、乙母、丙分别继承2间。
(2)乙母去世后,甲、丙有权继承她的房产.丙属代位继承乙母1间房产,甲、丙各得1间。
(3)乙妻遗有8间房产,应由其子丙继承。
(4)丙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共11间。其中2间为继承乙的遗产份额,1间为继承乙母(祖母)的房产,属代位继承,8间为继承乙妻(其母)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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