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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环境污染责任的抗辩事由。

  • 高校考试信息汇集大学生热门考试资讯
  • 2023-07-17 02:13|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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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题目:

【简述题】

论述环境污染责任的抗辩事由。

试题答案:

详见解析

试题解析:

答:污染者经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的,则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例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1)战争;(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2、3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论述环境污染责任的抗辩事由。】,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

(编辑:题库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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