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继受与保留。
详见解析
答: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然而,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
我国《票据法》颁布后,票据制度虽然没有沿用《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但仍对票据的无因性持一定的保留态度。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l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同法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县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票据的流通。
然而。通观我国《票据法》的各项规定,我国票据制度并不断然否定无因性。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还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因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或者与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这些规定表明,票据付款人于票据付款时没有义务审查持票人所得票据是否建立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之上;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也没有义务向付款人提供其票据取得的原因。
可以认为,我国票据无因性已形成这样一个特点:票据关系当事人如为直接前后手关系,则票据不强调无因性;票据关系当事人如非为直接前后手关系,其票据关系效力的认定以票据无因性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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