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简述诉讼费用予以退还的情况。
详见解析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在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发生以下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将受理费予以退还:
(1)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进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但是,如果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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