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述调制主体的“权义结构”。
详见解析
答: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职责及其所构成的“权义结构”在整个经济法主体的“权义结构”很重要。
(1)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调制主体的调制权相应地就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调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同时,还可以把宏观调控权再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
调制主体的市场规制权.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上述的市场规制权.是传统的一般市场规制权。此外,又出现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
(2)调制权的分割与配置。调制主体的调制权的法定,是经济法的“调制法定原则”的体现。目前,在调制立法权方面,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分享模式”。由于多种原因,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在调制执法权方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并应当在相关的体制法规范中作出规定。
(3)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各类调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职责。这些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制。调制法定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调制主体必须贯彻和遵守的原则。
此外,依法调制,也是相关的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就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调制权,而不是与其相反的滥用或超越自己的调制权。另外,依法调制的职责,不仅要求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而且在广义上也包括适当地行使调制权,以及不能放弃调制权。调制主体必须审时度势,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调制的方向、力度等,以实现灵活调制。
总之,各类调制主体都担负着提供公共物品的重要职能(这里的公共物品主要是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要履行职能,就必须有相应的权力,做到有职有权,从而形成职权同时,对于职权的行使也必须尽到相应的责任,此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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