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甲男与乙女离婚时,孩子判由甲男抚养。固当时乙士是下岗工人,只是象征性地每月支付孩子小额抚养费。过了几年,孩子高中毕业后准备自费读大学,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甲男支付有困难。这时,乙女经商顺利,比较富有。于是.其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乙女因再婚不愿增加抚养费,并提出如下理由:(1)抚育费数额本已确定.不能更改;(2)孩子已过18岁,父母无义务再支付抚育费。法院最后判决乙女每月支付抚育费1500元。问:乙女的两个理由能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
详见解析
乙女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而请求增加抚育费的,应予支持。第12条规定,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扔应自担必要的抚育费。由此,乙女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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