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案例:2010年5月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谎称修理电路而进入受害人王某(女)承租的居室,先对王某进行抢劫,在抢走受害人王某的电脑、手机及1800元人民币后,又试图对受害人王某进行强奸,在遭受王某反抗后用木棍击打受害人,并脱去受害人王某下身衣物,后因邻居发现而仓惶逃走。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2010年6月7日于李某原籍地将其抓获,7月23日被依法审判。律师何某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被告人李某进行法律援助。律师开庭前会见李某后,发现李某口供只涉及抢劫罪部分而未涉及强奸行为。律师何某发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内只起诉抢劫罪,而未起诉强奸罪,于是告诉被告人李某对强奸罪部分在法庭上要保持沉默。何某还告诉李某,在庭审中向法官谎称是受害人自愿开门让其进入的(王某是职业卖淫者)。问:律师的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律师法》相关内容的规定?16-254
详见解析
正确答案:对于人民检察院未起诉的罪行,律师无义务向法院申请追加,律师与公诉机关的地位与作用不相同;(2分)律师教唆被告人故意说谎是违反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只能让被告人如实陈述事实或保持沉默,不得伪造证据或诱供;(2分)本案律师何某虽作为法律援助人,但诉讼地位属独立的辩护人,不受被告人意志的任意干涉。(1分)教材章节/页面:16-254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案例:2010年5月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谎称修理电路而进入受害人王某(女)承租的居室,先对王某进】,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