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李培坤在李家庄有5间瓦房,其儿子李力在外地工作,1998年李培坤去世,牵培坤的5间瓦房由其侄子李艺一家暂住。2008年,李艺未经李力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李力听说后立即将李艺告上法庭,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艺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李力,李艺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理过程中,李艺提出反诉,要求李力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费。问题: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李艺的反诉?
详见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在第: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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