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述共同诉讼人的特殊情形。
详见解析
(1)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2)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被告。
(3)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在诉讼中,来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7)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9)劳动争议案件中,原用人单住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试述共同诉讼人的特殊情形。】,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