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平海市业余摄影爱好者韩某于1993年6月11日为自家的宠物狗拍摄了一幅照片,题名为《我的跟班》。同年8月,该照片发表于《平海晚报》上。1995年5月2日,韩某在本市一家超级市场购物时发现平海市蓝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料上的注册商标使用了该照片。另外,据查,平海市阿哈玩具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照片使用在其生产的玩具上并于1993年10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1995年4月获得授权。韩某对上述两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和申请专利的情况一无所知。问:(1)蓝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阿哈玩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韩某与阿哈玩具有限责任公司、蓝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加以解决?
详见解析
[答案](1)不合法。韩某对其摄影作品《我的跟班》依法享有著作权。蓝江公司控自使用韩某的作品进行商标注册,侵犯了韩某在先的著作权。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
(2)不合法。理由基本同(1)。阿哈公司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擅自使用了韩某的作品,侵犯了韩某的在先著作权。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途径之一,韩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起诉蓝江公司和阿哈公司,维护自己的著作权。途径之二,或者申请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撤销蓝江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有关行政部门宣告阿哈公司的专利权无效。途径之三,三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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