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被继承人王某有4个女儿,分别为王飞、王润、王莉和王蓉。王飞与王润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王飞连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王某的遗产。法院受理王飞的起诉后,王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该法院裁定予以驳回。王润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来该案经一审法院判决,王润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一、二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确有错误,且一审判决也有错误。(1)王润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限应如何计算?(2)若一审法院追加王莉参加诉讼,王莉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那么一审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3)王蓉得知此案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则一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4)二审法院发现错误后,应当如何处理本案?并说明理由。
详见解析
(1)提交答辩状期间,即收到起诉状后的15日内。
(2)仍应追加王莉为必要共同原告。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必要共同原告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仍要追加为必要共同原告。
(3)将王蓉作为案外人对待,不追加。王蓉本也应当是必要共同原告.必要共同原告没有参加诉讼,原则上应予以追加,但其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追加。
(4)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秽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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