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某歌曲的词曲作者甲、乙在浏览A网站时,通过搜索引擎看到了自己曾发表在《新歌》期刊上的歌曲名称,继续点击后进入到B网站的“新歌天地”栏目,同时在B网站上播放出由歌手丙演唱盼该歌曲。甲、乙认为丙来经其同意演唱了该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认为A、B两网站未经许可播放其创作的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与丙交涉提出著作权侵权警告,与A、B网站交涉,要求关闭该歌曲所在网页及搜索功能。丙认为其演唱甲、乙已经发表的歌曲不需要许可,支付报酬是录音公司的义务,故认为其没有侵犯甲、乙的著作权;A网站称其没有登载和播放此歌曲而便是通过搜索引擎检索到该歌曲的目录,没有实施复制行为也没有实施其他使用行为,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B网站称该歌曲是在其所开设的“音乐天地”专栏中由网民自行上载而来,B网站白接至甲、乙的通知后删除了该歌曲,但发现随后又被网民贴上。由于“音乐天地”专栏上每天都有大量歌曲上栽,B网站无法随时进行审查和删除,也不能为一首歌曲而删除整个专栏,B网站对该歌曲的著作权保护无能为力,不再采取措施。甲、乙两人在与丙和A、B网站交涉未果时遂将丙和A、B两网站告上法庭。试分析:(1)丙是否构成对甲、乙著作权的侵害?为什么?(2)A网站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3)B网站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4)A、B网站如果构成侵权应承担什么责任?(不构成侵权则不用回答)(5)如果甲、乙或A、B网站查出在B网站上载其歌曲的网民是丁,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详见解析
[答案](1)丙构成侵权。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表演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2)A网站不构成侵权。使用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检索作品,没有实施复制行为,也并不等同于对作品的其他版权性使用。
(3)B网站构成侵权。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B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向公众提供其作品,构成侵权。
(4)B网站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5)丁构成侵权,其上载行为已经不属于个人使用,属于他人作品的复制。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某歌曲的词曲作者甲、乙在浏览A网站时,通过搜索引擎看到了自己曾发表在《新歌》期刊上的歌曲名】,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