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比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详见解析
我国现行《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对调整司法机关之间的基本关系具有宪法指导意义。三者密切相关,分工负责是前提,互相配合是基础,互相制约是核心。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只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达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目的,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的适用法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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