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述《选举法》关于选区划分的规定。
详见解析
答:《选举法》关于选区划分的规定有3个基本要求:
(1)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这有利于选民从自己工作的单位中或比较熟悉的范围内提名代表候选人。
(2)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选举法》规定了县级、乡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县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基敷为120名,每5OOO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6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名额可以少于120名。乡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9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额不得越过100名;人口超过13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30名;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
(3)选举法还对城镇选区和农村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了规定,规定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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