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巴塞尔Ⅲ》对《巴塞尔lI》以及《巴塞尔I》主要进行了哪些修改?
详见解析
答:《巴塞尔Ⅲ》侧重对资本充足率的分子即监管资奉进行修改,核心是提高银行实际吸收损失的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提高资本比例。《巴塞尔Ⅲ》在监管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基础上,将一级资本细分为普通股一级资本和附加一级资本(又称持续经营的其他资本)两类,提高了二级资本的标准,取消了用于吸收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2)严格资本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监管资本设定最低标准要求:第一·一级核。资本必须是普通股。此外,为保证普通股的质量.《巴塞尔Ⅲ》规定将商誉等无形资本和递延税等不确定收益从普通股中别除,以保证一级核心资本实际吸收损失能力。第二,附加一级资本一般应是永久无期限的,只有在得到监管者事前批准且不影响资本盾量与数量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对已发行超过5年的附加一级资本工具进行偿付。第三,二级资本工具除须满足次级性和至少5年原始期限这两项最低标准之外,这类资本工具的发行人或关联方不得为该资本工具提供保证,也不得故意购买该资本工具或为购买方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支持。此外,银行只有在得到监管者事前批准且不影响资本质量与数量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对二级资本工具持有者进行偿还。第四,《巴塞尔Ⅲ》规定了强制性冲销规则.即在公共部门注入资垒或实施其他援助之前,银行须将持有的所有非普通股资本工具转化为普通股,以落实监管资本吸收损失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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