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1987年4月,现役军官罗强带着5岁的儿子罗小锋与女教师宋杉再婚。罗强因职业关系常年不在家,每月给宋杉寄来.100元钱作为儿子的抚养费。罗小锋与宋杉共同生活,宋杉承担了照料罗小锋日常生活的责任。2002年6月,罗强病故。同年9月,罗小锋参加了工作。2009年6月宋杉退休,因体弱多病,支出较多,便向罗小锋提出每月给150元赡养费。而罗小锋认为,自己从小与宋杉共同生活,受宋照料,但抚养费由其生父承担,与宋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故不同意给宋赡养费。宋于2011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宋杉与罗小锋的抚养教育关系是否成立?(2)法院应如何判决?
详见解析
(1)成立。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标志有两种:一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抚养义务.提供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二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继子女关怀、培养等。在后一种情况下,即使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大部分或全部是由其生父母供给的,也应视为继父母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本案中,罗小锋j岁时便与宋杉共同生活,宋杉长期承担对罗小峰的照料、教育责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因此,两人的抚养教育关系成立,依法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2)《婚姻法》第2l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例中宋杉和罗小锋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因此,法院应依法判决罗小锋承担对继母宋杉的赡齐义务,并根据罗的经济能力和宋的实际需要确定罗每月支付给宋赡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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