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2005年6月,某市煤气公司要在该市自新路地段铺设输送管道,因自己无力施工,所以将该工程发包给该县某管道工程公司。管道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在作业坑上面仅盖有一张铁皮,但没有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6月7日晚11点许,李某路过施工现场时,掉八作业坑内,头部严重受伤,被人送往医院抢救,于次日凌晨3点死亡。医院抢救费5000余元。李某的近亲属只有其母亲李母一人,且李某是李母的惟一赡养人。问:(1)如果李母要诉诸法院,应该以谁为被告?(2)法院在处理本案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3)李母能否向被告主张赡养费的赔偿?(4)李母能否向被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详见解析
(1)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施工人承担。所谓施工人,是指接受施工任务并组织施工作业的组织或者个人。一般情况下,施工人是承包他人工程进行施工的承揽人。因此李母应该以管道工程公司为被告。
(2)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应适用推定过错的过错责任原则。
(3)根据《民法通则》的第l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所以李母可以请求被告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7条的规定,李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2005年6月,某市煤气公司要在该市自新路地段铺设输送管道,因自己无力施工,所以将该工程发包给】,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