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述要约效力存续期间的确定规则。
详见解析
要约效力存续期间的确定规则是:要约中确定要约效力存续期间的,以确定期间为要约效力存续期间;要约中未确定要约效力存续期间的,分别按不同情形确定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具体情形如下:
(1)以对话方式为要约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要约自发出后来被即时承诺即消灭。
(2)以非对话方式为要约的,应按照要约内容和性质确定一个合理期间。该合理期间应由三个阶段的期间构成:一是要约文件从发出到到达受要约人之处所需的必要时间;二是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台理的考虐时间;三是承诺文件从发出到到达要约人之处所需的必要时间。所谓“必要时间”,应视实际使用的交通工具和运送方法通常所需的时间而定。严格地说,第一阶段的时间并非要约效力存续时间,因为此时要约尚未生效,这样做是为了计算上的方便。
要约以邮政信件或电报发出的,上述第一阶段的时间自信件记载的日期或电报交发的日期起算;信件未记载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效力存续期间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换言之,该合理期间由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时间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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