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甲厂自1990年起在其生产的电视机上使用“大桥”商标;1992年,乙家用电器厂也开始使用“大桥”商标。1994年3月,乙厂的“天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家用电器等。1995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电视机上使用“大桥”商标,很客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犯纠纷。问:(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大桥”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详见解析
[答案](1)甲厂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因如下:虽然本案中甲厂在电视机上使用“大桥”商标的时间早于乙厂,但甲厂并未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因而并不享有排他的商标专用权,乙厂仍然可以以“大桥”作为其生产的家用电器的商标使用,在乙厂将“大桥”注册为家用电器的商标之前,甲、乙两厂都有权使用“大桥”做商标,互不构成侵权。1994年3月,乙厂的“大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包括电视机商品的家用电器。之后乙厂即对“大桥”商标享有了排他的专用权,他人未经乙厂许可不得使用“大桥”商标于家用电器上,因此,自从乙厂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核准之日起,甲厂使用“大桥”商标的行为就构成侵权。
(2)侵权行为始于1994年3月乙厂“大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
(3)甲厂已无权继续使用“大桥”作为其生产的电视机的商标。可行性方法有:对乙的注册提出不当注册撤销请求,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后,可以继续使用;与乙厂协商,获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与乙厂协商,请乙厂向其转让注册商标。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甲厂自1990年起在其生产的电视机上使用“大桥”商标;1992年,乙家用电器厂也开始使用“大桥”商】,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