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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 高校考试信息汇集大学生热门考试资讯
  • 2023-06-30 02:15|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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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题目:

【简述题】

试论述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试题答案:

详见解析

试题解析:

答: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从属于供役地与需役地,并与供役地、需役地不可分离。这种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的下列规定中:(1)如果供役地人或需役地人一方为用益物权人而非所有权人的,则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第161条);(2)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第162条);(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64条);(4)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165条);(5)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166条);(6)供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167条)。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试论述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

(编辑:题库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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