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双边和多边证券监管合作的形式和内容主要有哪些?
详见解析
答:双边证券监管合作主要通过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谅解备忘录来实现。(1)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是两个经济体的中央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为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签订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双边协议。司法协助协定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可适用协助的事项、请求的要件、请求执行的方式、所获信息的用途以及拒绝请求的情形等。(2)谅解备忘录。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是有关经济体的证券监管主管机构之间就相互间证券监管合作事项而签订的、通常不县法律约束力的监管合作文件。双边谅解备忘录的主要内容通常体现在以下方面:(1)交换信息。跨国证券监管需以监管信息的获取为基本保障,所以,信息交流与共享通常构成谅解备忘录的主要内容。(2)执法合作。执法合作是双边证券监管合作中最为重要的领域。(3)监管机构的交流以及技术援助。谅解备忘录通常会对监管人员的联络与交流作出安排,如机构设置、定期会晤、对话、磋商、研讨以及固定的联系人员等。此外,一些谅解备忘录还约定证券立法和执法的咨询、监管人员的培训等事宜。多边证券监管合作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机构是国际证监会组织(以下简称IoSCO)。IoSC0自成立以来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选数百件之多,代表性的有《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与首次上市的国际披露准则》、《关于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流多边谅解备忘录》。(1)10sc0确定的证券监管的三大目标。IoSCO在《目标与原则》中确定的证券监管的三大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效率和透明;降低系统风险。(2)《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与首次上市的国际披露准则》。为了提高越来越多的发行人在多个经济体发行、上市所作信息披露的可比性,维护对投资者的高水平保护,10SCO在1998年9月发布了《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与首次上市国际披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IOSCo强调,跨国发行和上市的发行人应披露对投资者决策重要的信息,且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但东道国证券监管机构在特定环境下,可以免去外国发行人某些信息披露义务,如法律规定需保密的信息、基于公共政策不宜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信息。(3)《关于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流多边谅解备忘录》。《关于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流多边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多边备忘录》),于2002年5月由10Sc0通过。对于互相协助和信息交流.《多边备忘录》规定,各监管机构应进行互相协助和信息交流,各国保密法规不应当阻碍相关信息的收集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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