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归纳《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外汇管理制度。
详见解析
答:(1)《基金协定》授权会员国可对国际资本转移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只是这种管制不得限制经常项目的支付或不舍理地阻滞约定债务清偿的资金转移。但是,实施第14条过渡性安排的会员国不受此限制。(2)如果基金组织认为对于某会员国货币的需求明显地严重威胁基金组织供应该项货币的能力时,基金组织应即正式宣告该货币已经稀少,同时,亦既是授权任何会员国在与基金组织协商后,暂时限制稀少货币的自由汇兑,井由会员国自行决定该限制的性质。但此项限制,仅以使对稀少货币的需求能与该会员国已有或应有的供给相适应为限,一旦情况许可,应立即尽速放宽或解除限制。(3)会员国不得使用基金普通资金作为大量或长期的资本输出之用。基金组织可以要求会员国实行管制,以防止对基金普通资金作如此使用,如果会员国接到基金组织的管制要求而不采取适当管制措施,基金组织可宣布该会员国无资格使用基金资金。但允许两个例外:第一,会员国为扩大出口或进行正常贸易,金融业或其他业务使用基金普通资金作必需的合理数额资本交易;第二,会员国使用其自有资金作符合《基金协定》宗旨的资本移动。(4)会员国可以在储备部分额度内购买货币,作为资本转移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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