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缴情形。
详见解析
答:(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会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除上述免缴情形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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