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丙聘任丁为A企业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详见解析
受委托的部分合伙人,并非对所有的合伙事务都有决定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不包括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注意,(6)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重大事项,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是依法为本企业进行担保,是一般事项,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决定,无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丙聘任丁为A企业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