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简要回答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裁判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详见解析
正确答案:一、肯定条件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依此规定,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裁判。正在被请求国提起诉讼或正在审理的案件,不予承认和执行。2、该外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双方有互惠关系。3、该国法院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二、否定条件按照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当事人申请和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我国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1、根据我国法律和条约中有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该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2、依据作出判决的国家法律规定,该判决尚未生效或者不具有执行力。3、根据作出判决的国家的法律,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在无诉讼行为能力时未得到适当的代理。4、我国人民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正在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在向作出需予承认的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开始的。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于中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教材章节/页面: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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