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在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与中介行之间是何种关系?
详见解析
答:中介行包括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等,视开证行的委托情况而定。中介银行一般为受益人(卖方)当地银行,负责把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并接受卖方提交的单据,如在信用证上加上自己的保兑,则与开证行一样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中介银行可以由买方选定,更多的是由开证行选定。如买方选定,开证行自然没有任何责任,但即使由开证行选定,风险一般也由开证申请人承担。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开证行委托通知行将信用证转给受益人。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可以视为既有信用证上的委托关系,也有票据法上的议付关系。关于信用证上的委托关系,在开证行指定议付行的情形下委托关系固然明显,即使是任意议付行,也可以认为开证行是对任意一家进行议付的银行进行了授权。议付行完成其委托工作后,有权收回它所支付的款项和由于执行指示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如信用证规定远期汇票向议付行开出.它承兑了该汇票,就有权在付款后获得偿还,开证行不得拒绝。如提示承兑时所交单据全部符合信用证的有关条款,不论买卖双方存在任何争议,它都应按期付款。按照UCP的规定,议付行只有在真正对受益人进行了支付之后,才能享有议付行的地位,从而主张对开证行的偿付权或票据法上的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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