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述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的改革与苏联时期法律制度的关系。
详见解析
在法制模式上,俄罗斯并没有采取全盘西化的方式.而是保留了相当多的苏联时期的法律制度。在其法律和司法改革过程中,大量修订原有法律,其制定法体现了对苏联法的继承与新形势下法的发展。其行政诉讼已经从苏联模式转换为一种以保障民权、控制行政权为价值取向的普通司法制度,体现了现代人权和法治精神。对宪法的监督及司法审查由最初的立法机关监督模式转变为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确立了富有特色的有关宪法诉讼和宪法司法化的宪法司法制度。在诉讼审判方面,由原采的职权主义模式渐渐向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化,如确立人权保障、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的价值理念、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行论辩式审判方式。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上,强化法院权威.加强检察院的职能,削弱警察权力,如将原来由检察院行使的批捕等强制措施权力划归法院,取消检察院对法院的法律监督和民事抗辩权,将检察机关由监督和控制公民权利的部门转变为保护公民权利的部门;凡是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官批准;将原由司法部分管的涉及法院系统的部分司法行政工作交由法院;将原来属于警察的立案权划归检察院,加强检察院对警察侦查权的监督,实行捡察一体化原则;将原属于内政部警察的狱政管理变由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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