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述借款人法律地位的变化对贷款合同的影响。
详见解析
答:(1)借款人合并、分立时,贷款合同的借款人的主体发生变更。合并后的企业承接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债务,分立后的企业若对债务承担没有约定的,对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提前归还贷款。
(2)借款人内部实行承包、租赁时,对外的法人主体没有改变,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也没有改变。但容易出现承包人、租赁人的短期行为,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因此,贷款合同中应当事先明确贷款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得到的保障,如提前得到通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贷款等。
(3)借款人用全部或部分资产对外投资、联营、合资经营时,理论上,借款人用资产换取了所投资的子公司的股权或联营企业权益,不会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但实践中股权类资产变现比较困难,有的借款人为了恶意逃债,借投资、联营的机会把核心资产转移出去,故意造成子公司或联营企业亏损甚至清算的假象,导致银行颗粒无收。因此,贷款合同中最好事先明确规定对贷款人的保障措施,如提前得到通知,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或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等。
(4)借款人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者重组,都导致法人资格的改变。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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