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2013.10案42)甲、乙、丙三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甲以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价20万元出资,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作价50万元出资,丙以现金10万元出资。甲、丙如期缴纳了出资,但是乙在将土地交付培公司使用后,却因乙的原因始终未将土地过户到公司名下。公司在成立后也未给三名股东提供出资证明书。公司经营一年后,丙欲将自己的全部股权以12万元转让给丁,甲也表示欲以12万元购买该股权。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乙将土地交付公司使用后,是否已经完成缴纳出资义务?(2)在甲、丁都欲购买的情况下,丙应该将自己的股权卖给谁?(3)如果甲要求公司提供出资证明书,其要求是否合理?
详见解析
[答案](1)没有。因为土地作为出资应该过户到公司名下才视为完成缴纳出资义务。(2)应该卖给甲。因为甲作为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3)合理。《公司法》第3l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2013.10案42)甲、乙、丙三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甲以自己的知】,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