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论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详见解析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始、永久不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耒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他们缺乏意思能力,不能辨认行为后果,不能为自己设定义务。为保护这类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民事行为而造成损害,应确认其合同行为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符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此类合同具有两个特征:①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②损害国家利益。这类合同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具备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一切构成条件;其二,合同的实施损害国家利益。
(4)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此类合同具有两个特征:①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②损害国家利益。这类合同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具备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一切构成条件;其二,合同的实施损害国家利益。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该合同直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为社会所不容,违反了合同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当然无效。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这类合同属于规避法律的合同,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违法。规避法律的合同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二,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行为。
(7)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合同的是否成立取决于合同当事人是否合意,合同的是否生效取决于社会对合同的评价。如果社会对合同作出否定评价,保护该合同就没有必要;如果某一合同危及社会,该合同行为就应当被取缔。故此,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不应发生效力。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国家将对合同进行必要的干预。在法治社会,国家对合同的干预通过法律逢径实施。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合同进行规制,合同违反该规定的,无效。
(9)某些无效的免责条款。
依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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