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2001年2月7日,是春节后的正月十五。在河南邓州某村空旷的田野上,几个放羊人围坐在背风处的火堆旁烤火。突然,从火堆里发出一声巨响。村民王德龙被炸伤了眼睛。原来,是在场的14岁少年武小军抢到一支蜡烛大小的花炮.他两次将花炮埋入火堆中,花炮爆炸而引起的。武小军的父亲将王德龙送往医院,并为其付了2000多元的医疗费用。王德龙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继续治疗的费用高达7000多元。王德龙再次找到孩子的父亲要求赔偿,但孩子的父亲却认为,弦子不懂事,事发现场的成年人看到孩子两次往火堆里埋炮而不加以制止,责任应由成年人承担。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王德龙便把武小军和他的父亲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即责任的认定取决于事发现场的成年人是否看到孩子两次向火堆里埋炮这一行为。在场的另一小弦证明王德龙看到武小军的行为而不加以制止,武小军也如他说。法院最初调查时,在场的另一成年人王朝坤说自己什么也没看到,自己刚坐下,花炮就响了。在场的两个小孩也证明王朝坤后到,只看到结果。可是,后来,在法庭上,王朝坤替王德龙作证说,王德龙没有看到武小军往火堆里扔花炮。由于王朝坤的前后说法自相矛盾,经过法庭耐心细致的询问,王朝坤终于说出了实情:由于王德龙曾帮助王朝坤的侄女在县城找到工作,所以当王德龙找到他要他作伪证时,他碍于人情,便答应了。合议庭在了解事实真相后,当场作出口头决定,对王朝坤罚款100元和拘留3天。问题:(1)王朝坤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2)罚款和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否可以同时适用?(3)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4)王朝坤不服法院的决定是否可以上诉?
详见解析
(1)王朝坤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体现在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2)可以同时适用。
(3)法院的做法不正确。罚款和拘留是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因而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适用程序。罚款和拘留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将此决定书正式通知或出示给行为人。所以,本案中合议庭当场作出口头决定,对王朝坤实行罚款和拘留的强制措施是不正确的。
(4)如果王朝坤不服法院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不能提起上诉。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2001年2月7日,是春节后的正月十五。在河南邓州某村空旷的田野上,几个放羊人围坐在背风处的火堆】,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