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论述票据法所具有的强行性特征。
详见解析
答:票据法属于商法的一种。为使商事交易纳入有序的轨道,保证交易安全,商事法律制度必须具有强行性。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为确保流通安全,规避流通风险,维护流通秩序,票据法中的不少规则是强制性规则。
票据的流转本质上是票据权利的流转。在票据权利流转规则中,票据权利的内客应当反映在票据外观上,使权利受让人能在短时问内知晓权利的内容、义务的承担者、使之毫无顾虑地接受权利,促进权利的让渡。实现这一日的,必然通过强行规则要求票据行为实施人越须按照要求在票据上作出必要的记栽,否则,该票据行为无效。比如,我国《票据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票据保证必须在票据上进行,并按照要求作出相应的记载,否则,票据保证行为无效。
票据法的强行性并非对私法自治的否定。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私法自治的集中体现。依据私法自治原则,行为人具有是否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实施何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以什么方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以及决定行为内容的自由。但是,当行为人选择了进行票据行为时.这些自由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绝对的自由将会给交易带来不安全因素,因而.票据交易行为受法律限制。值得一提的是,各国法制仅仅规定当事人在实施票据行为时应当受到强行法的限制,而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实施票据行为;当事人来依照票据制度的规定实施票据行为的,该行为无效,如果该行为符合其他行为要求.当事人愿意接受其他行为后果的,则依其他行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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