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2009年9月,陈某与其妻子刘某商量后,陈某以其5岁的儿子陈甲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5年期的人寿保险,未指定受益人。2010年12月,陈甲因病住院.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致使陈甲死亡。问:(1)由于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能否推定投保人陈某为受益人?为什么?(2)保险公可在赔偿后能否向医院追偿?为什么?(3)若陈某已经从保险公司得到保险金,陈某可否再要求医院赔偿?为什么?
详见解析
(1)不可以推定陈某为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而不能推定投保人为受益人。保险金作为陈甲的遗产,由陈某和刘某继承。
(2)不能追偿。由于人身的无价性,人身保险中不适用保险代位权制度。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3)可以再向医院追偿。由于人身的无价性,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2009年9月,陈某与其妻子刘某商量后,陈某以其5岁的儿子陈甲为被保险人投保了 一份5年期的人寿保】,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