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D、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详见解析
选项AB不符合,股东甲仅持有5%的股权,未达到1/10的比例,不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而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20%、35%和40%的股权,都超过了1/10的比例,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选项C符合,选项D不符合,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均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须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丙和丁合计持有的表决权超过了2/3的比例,决议可以通过,而乙和丁合计持有的表决权未达到2/3的比例,决议不能通过。
综上,本题应选C。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