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述我国党政领导干部的交流对象。
详见解析
(1)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IO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2)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3)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lO年的,应当交流。
(4)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5)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6)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7)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①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②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③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④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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