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李某借给王某人民币5万元,因为二人是朋友关系,李某没有要王某出具借条。当李某索要时,王某拒不承认曾有借款一事。无奈中,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过程中,李某拿出王某写给他的一封信,称在该信中王某提及借款一事,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1)李某称在该信中王某提及借款一事,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此时,该信作为借款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2)王某辩称该信不是他写的,信上的字迹可以为证。此时,该信作为是否是王某所写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3)最后,法院将该信指定某鉴定中心进行“认定”,要求其作出信上的字迹是否是王某所写的报告。最后,该鉴定中心作出书面报告,“认定”该信是王某所写。那么该鉴定中心所作的书面报告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
详见解析
正确答案:(1)李某称在该信中王某提及借款一事,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此时,该信作为借款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在以该信作为王某向李某借款的证据时,属于书证。书证是用文字、符号表达人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是以信的文字所表达的内容和思想来证明王某曾向李某借过款,所以是书证。(2)王某辩称该信不是他写的,信上的字迹可以为证。此时,该信作为是否是王某所写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该信作为是否是王某所写的证据时,是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外形、质量、数量、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是以信的字迹,即以信上的字的存在,字的外形、特征来证明信是否属于伪造,不涉及文字所表达的思想和内容,故属于物证。(3)最后,法院将该信指定某鉴定中心进行“认定”,要求其作出信上的字迹是否是王某所写的报告。最后,该鉴定中心作出书面报告,“认定”该信是王某所写。那么该鉴定中心所作的书面报告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该鉴定中心所作的书面报告是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本案中,该鉴定中心运用了自己在笔迹识别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在接受法院委托后对信的字迹进行分析鉴别后得出了结论性意见,是典型的鉴定意见。教材章节/页面:8-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李某借给王某人民币5万元,因为二人是朋友关系,李某没有要王】,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