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甲与中间商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甲应于5月10日将货交至乙指定的仓库。其后,乙与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将甲交来的货物转卖给丙,可获市场利润40万元,另外,乙还与丁仓库订立仓储合同,约定于5月10日至6月8日(共计30天)将甲交来的货物储存在丁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2000元,共计6万元,乙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是,甲未于5月10日交货,并于5月14日向乙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乙的损失。乙只好向戊购买同等数量的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从而履行了与丙之间的合同。现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请问:(1)甲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2)乙是否可要求甲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3)甲应当赔偿的仓储费数额是多少?(4)乙向戊购买替代物多支付的15万元,是否可要求甲赔偿?
详见解析
(1)甲不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为甲的设备故障不属于《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也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2)乙可要求甲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因为40万元的市场利润属于乙的可得利益。根据全部赔偿原则,甲应当对此损失进行赔偿。
(3)甲应当赔偿的合储费数额是1万元。因为由于甲违约,实际上造成了乙在5月10日至14日五天的仓储费损失,按每日2000元计算,共计1万元。
(4)乙向戊购买替代物多支付的15万元,可要求甲赔偿。《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甲与中间商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甲应于5月10日将货交至乙指定的仓库】,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