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A公司在2005年底进行年终决算时,张经理要求王会计采用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做法使账簿上显示的收入减少,少报应纳税额8000元。2006年被税务机关查实,同时还查明,A公司曾于2003年、2004年分别因同样事由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过。事情败露后,张经理指使王会计和出纳将账上资金尽快转移到其他公司账户,这一消息也被税务机关得知。问:(1)A公司少报应纳税额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为什么?(2)根据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3)对A公司转移资金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详见解析
[答案](1)A公司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2)A公司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
(3)对A公司转移资金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包括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冻结等额存款;扣押查封等额财产。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A公司在2005年底进行年终决算时,张经理要求王会计采用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做法使账簿上显示的】,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